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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
Time:2011-9-15 9:59:10 Author:admin
本報北京9月14日電(記者何春中)近日,公安部下發《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明確規定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,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。
《意見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。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,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,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、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,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、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,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。
《意見》要求從嚴掌握立案標準。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,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。對當事人被查獲后,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,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,應當立案偵查。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,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,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。在案件偵查終結后,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的,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,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。
據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統計,自5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實施以來,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嚴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,法律的教育、警示和懲治作用明顯。據統計,法律實施4個月來,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95259起,較去年同期下降45.4%。其中,以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17723起,較去年同期下降37.9%。